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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学术规范》的通知
日期:2018-11-07 15:57:18  发布人:信息公开  浏览量:671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

关于印发《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学术规范》的

   

 

重人科〔201475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

    将《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学术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

2014428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学术规范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尊严,防止学术腐败,规范教学秩序,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和制度环境,造就一支学术作风严谨、研究功底扎实、富于创造精神的高素质学术队伍,促进学校科学创新,提升学校的整体科研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人[2002]4号)、《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以及《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学校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的所有人员。

第三条  全体师生员工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下列学术道德规范:

(一)进行学术研究,应首先搜索有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二)学术成果应合理使用引文。引文的目的用时介绍、评论某一成果或说明某一问题或阐述某一领域的研究现状,所应用的部分不应构成因用人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或转述他人的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是否发表,无论是纸质还是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试图说明出处。

(三)学术成果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

(四)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合作完成的成果一般应按照对该成果所作出的贡献大小顺序署名,但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间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任何合作的成果在发表前都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同意。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第一完成人应对成果的整体负责。

(五)必须以诚实、科学的态度对自己出版的书籍分别注明著、编著、编、译著、译、编译等。

(六)注重学术质量,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避免片面追求数量的不良倾向。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

(七)在项目申报或接受委托时,必须对该项目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在立项的有关材料中,应当对该项目的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人员的科研水平和能力、完成项目的学术价值、预期经济效益或项目目标、所需研究经费及有关技术指标等作出客观、真实的反映。

(八)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中的内容相一致;发表成果应注明资助来源及名称,若需修改,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

(九)研究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十)学术评价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引文计量分析等科学评价方法,实行回避、民主表决等制度,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评审意见应措辞严谨、准确。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

(十一)应大力提倡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学术批评应以学术为中心,对不同的学术观点进行平等的争论。

第四条  全体师生员工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为得到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二)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者剽窃、侵吞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三)在填写个人有关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四)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

(五)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项目。

(六)未达到某种目的,对系列科研成果进行分解发表、或在一些垃圾期刊发表论文或一稿多投。

(七)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擅自向媒体公布未经学术界内部严格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

(八)请他人或为他人代写学术论文或学位论文。

(九)其他违反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  如有上述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批评、警告、暂缓评定职称或暂缓论文答辩、停发岗位津贴、取消已有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及相应的待遇、撤销荣誉称号、取消学位、解聘或开除学籍等处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规范适用于学校所有在编的教职工、在籍的学生以及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名义发表成果、申报项目、奖励、专利的外单位人员。

第七条  本规范的解释权和仲裁权归学校学术委员会。

第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将根据学校科研事业发展的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44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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