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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学年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的通知
日期:2023-10-24 00:00:00  发布人:信息公开  浏览量:1231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

关于印发《学年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的

通    知

 

重人科〔201342

 

各二级院(部)、各部门:

    将《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学年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

  201376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

学年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令第2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科、专科各专业学生。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三条 本科标准学制为四年,按四年制制定培养方案;专科标准学制为三年,按三年制制定培养方案。

第四条 学生取得学籍后,本科可在4-6年内,专科可在3-5年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本科六年期满、专科五年期满,仍未达到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毕业要求的,作结业处理,且不能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请假未准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学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下一学年开学时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开学前一周内到所在各二级院(部)报到注册,最迟在开课第一周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手续。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开课前,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然后持缴费凭证报到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应当事先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注册时间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没有注册的学生,若说明情况要求注册,符合其他注册条件的,予以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学校一切教学活动。

 

第四章 课程与学分

第九条 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课堂教学每17学时折算为1学分,实验课每34学时为1学分,其他实践性教学环节按人才培养方案执行。

第十条 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通识教育课程、专业教育课程和实践教育课程三类。其中通识教育课程分为通识必修课和通识任选课,专业教育课程分为专业基础课、专业主干课、专业拓展课,实践教育课程分为实验实训、集中实践、社会实践等。

第十一条 全校选修课是学校面向全体学生开设的。学生应按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学分,跨学科门类分别选修人文社科、管理经济、艺术体育、自然科学等类别的课程(不含本人所学学科的课程)。

第十二条 学生应按学校规定参加全校选修课程学习,每个学生至少选修6个学分方能毕业。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校依据培养方案,按学年、学分组织教学。所有课程和教学环节必须按专业班级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取得学分;成绩不合格,不能取得学分,若该课程为必须课,须补考,补考后仍不及格须参加重修。

第十五条 在一个学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平时成绩为零分,平时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成绩按零分记载:

(一)无故缺课累计时数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1/3;

(二)实验、实习缺课时数超过其教学时数1/3;

(三)未交作业次数超过作业总次数1/3

(四)学籍未注册者。

第十六条 必修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记载。百分制和五级分制可折算如下:

90-100 分为优秀;80-89 分为良好;70-79 分为中等;60-69 分为及格;59 分以下为不及格。

全校选修课的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记载;实践性环节的考核成绩采用五级分制记载。使用百分制记载的考核成绩按整数记分。

第十七条 考核成绩评定应综合学期末考核成绩与平时考核成绩。平时考核包括学生课堂考勤、平时作业、期中考核三部分。含有实践的课程或有大作业的课程,平时成绩一般占课程总成绩的30-40%;无实验或实验已单独设课的课程,平时成绩一般占30%。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成绩按如下规定记载:

(一)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取得学分;成绩不合格,不能取得学分,若该课程为必修课,须补考,补考后仍不及格须参加重修;

(二)考核作弊,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补考,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若该课程为必修课,须重修;

(三)被取消考试资格的,该课程按零分记载;

(四)旷考的,该课程按零分记载,取消正常补考资格;

(五)对跨学期的课程,分别按学习学期记载成绩。

第十九条 公共体育课评分办法按《学生体育健康标准》执行。学生因病或伤残不能上体育课者,经医院证明,学校批准,在参加体育保健课学习后可以取得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条 成绩评定采用能反映学生学习成绩质和量两方面的绩点评价方法即学分绩点制。具体计算方法为: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总和÷课程门数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权重系数×课程学分

课程绩点根据考核成绩折算,具体折算办法规定如下:

考核成绩记载

折算办法

百分制

90-100

80-89

70-79

60-69

<60

五级分制

优=95

良=85

中=75

及格=65

不及格

对应的课程绩点

4.0-5.0

3.0-3.9

2.0-2.9

1.0-1.9

0

课程权重系数规定如下:

课程类别

必修课

选修课

课程权重系数

1.2

1.0

 

第六章 辅修、双学位

第二十一条  辅修、双学位

为适应学生个性差异和不同兴趣,适应改革开放对人才的需要,拓展学生的知识面,增强学生的就业竞争力,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参加学校组织其他学校主办的辅修专业、双学位学习,辅修专业、双学位证书的发放按主办辅修专业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免修、补考、缓考、重修

第二十二条 课程免修、免考

(一)休学后复学学生、转专业学生、转学(入)的学生,在原专业或原学院所学的课程成绩与现专业课程相同的,可免修该课程,以原成绩记载。

(二)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役复学的学生,免考体育、军事理论、安全教育等课程,考核成绩按70分记载。

(三)学生参加国家级、省部级学科竞赛(含艺术类比赛),获得省级二等及以上奖励,参加全国性或行业内权威职业资格考试获得通过(如司法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等),可申请免考某一门(最多两门)专业课程,考核成绩按70分记载。

各二级院(部)须组织教研室(教学系)认真研究,确认学生达到了应具有的水平或具备了相应的能力,明确每一种竞赛和不同级别、种类的职业资格考试所对应本专业的课程,经二级院(部)审议通过,报教务科研处审核备案后执行。

(四)在校专科和艺术类本科学生通过大学英语应用能力A级考试,本科学生通过CET4级考试,可申请免考大学英语课程或覆盖大学英语课程成绩,成绩按折算后的百分制实际分数记载。

(五)凡是由学校组织参加的体育项目比赛,如全运会、锦标赛、全国大运会、全国区域性比赛、省(市)级大运会的获奖学生,可申请不参加与参赛获奖项目相同的体育课程的考核(如参加篮球比赛的学生可申请免考篮球课程等),成绩按70分记载。

(六)先天性残疾、身患疾病学生,经三级乙等及以上级别医院检查、鉴定,认为不适合参加剧烈体育运动的,可申请免考部分或全部体育课程,成绩按60分记载。

(七)其他。依据国家机关、部委、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符合免考要求的,可申请免考,成绩按60分记载。

(八)所有申请免考依据将随学生成绩单一并装入学籍档案袋。

(九)所有免考的课程原则上不免修。

第二十三条  课程补考或重修

学生考核不及格课程,须按时参加下学期开学初组织的补考,补考成绩以60分记载,补考不及格必须重修,重修按《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关于实行课程重修制的实施意见》相关规定办理。

无故旷考者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第二十四条 课程缓考

因病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试的学生,须在课程考试前一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因病缓考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由辅导员审核同意,报该生所在学院主管院长签字批准,公共体育课缓考必须有体育部的审批意见,在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后,该课程可以缓考。公共必修课缓考在教务科研处办理,专业课缓考在学校办理。缓考成绩不及格者,必须申请重修,不再给予补考机会。一般不准因事缓考。

课程缓考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其他按补考管理。

 

第八章 转专业、转学、借读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且高考分数达到学校当年在该生所在省份该专业的录取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确有专长,经转专业学习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因疾病或体质状况,经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已取得正式学籍并在校学习一学期及以上;

(二)转入转出专业所在年份高考录取分数大体相当;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培养、委托培养、三校生等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专业不能转入普通类(统一考试录取)专业;

(四)高考招生录取时下一批次专业不能转入上一批次专业,低学历层次专业不能转入高学历层次专业;

(五)未参加统一高考的单独招收学生不能转专业;

(六)基本修读年限内的最后一学期及其到最长修读年限内的不能转专业;

(七)本科进入三年级后,专科进入两年级后不能转专业;

(八)无学籍或正在进行学籍处理的;

(九)休学期间的;

(十)文科类专业不能转到理科类专业;

(十一)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类专业之间不能互转;

(十二)非师范类专业不能转入师范类专业;

(十三)应予办理退学的不能转专业;

(十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  转专业办理程序、时间

(一)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分别由转出学院和转入学院负责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报教务科研处,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核后报重庆市教委批准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二)教务科研处拟出学生转专业行文稿送交党政办公室正式行文,通知相关学院和学生本人。同时上报市教委,在学籍管理系统中做相应的异动。

(三)学生在接到学校批复同意后,方可到转入专业学习。

(四)学生转专业统一安排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的第1-2周内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 其他相关事宜

(一)学生在整个学习期间内只能转一次专业;

(二)学生因特殊原因在第二学年的第一学期转专业的,必须转入所转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三)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四)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原专业所学的公共课成绩仍然有效;原专业所学的专业课成绩按选修课成绩记入成绩档案;并按新专业要求补休完成规定课程和实践环节。毕业后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学籍证明文件与转入专业一致。

第二十九条 转学

(一)由学校按招生程序正式录取的学生,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原则上不得转学。学生因患特殊疾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到其他有相同或相近专业的高校借读。

在借读期间确有特殊困难需要转学的,原则上在第二学年第二学期办理转学手续。

(二)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 毕业年级的学生;

3. 转学跨录取批次的;

4. 未参加统一高考的单独招收学生;

5.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6. 应于退学的;

7. 未缴清学费的;

8. 转学必备材料不齐全的;

9.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条 转学手续办理程序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教务科研处。

(二)教务科研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定。

(三)经学校批准转学的市内学生转学,经对方学校同意后,由教务科研处按教育部和市教委相关规定办理。

(四)经学校批准转学的跨省学生转学,经对方学校同意后,由教务科研处按教育部和市教委及对方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经批准转学的学生,按教育部和市教委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办理转学手续,学籍随学生异动。

第三十一条 借读

(一) 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到其他学校借读或其他学校学生需要到我校借读的,可以申请办理借读手续。

1. 提出借读申请的学生,必须具备国家承认的在校在读普通高等学校正式学籍;

2. 借读学校是同一批次或上批次的;

3. 借读的学校必须设有与学生原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业;学习的课程基本与原专业、同年级的课程相一致。

4. 借读学生须取得原学校和借读学校同意并按双方学校规定完清缴费手续;

5. 借读学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性环节,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学籍所在学校的教育部规定的毕业证书。

(二)借读课程成绩管理

1. 申请借读的学生在每学期结束后必须及时将加盖借读学校教务处公章的学期成绩单交回原所在学校备案。

2. 我校认可在外借读的学习成绩,据此记载并转换成我校的成绩单。

3. 借读期限以学期或学年为单位,最少为一学期。

(三)借读手续办理程序及时间

1. 本人提出申请,持借读申请和拟借读学校同意借读的证明,所在学院负责人同意后报教务科研处审核。

2. 教务科研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交分管教学的校领导审批。

3. 批准借读的学生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 办理时间为每学期的最后一个月和开学初。

 

第九章 休学、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修养一学期1/3时间以上的;

(二)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1/3的;

(三)患传染性肝炎、肺结核等传染性疾病的;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五)因个人或家庭特殊原因提出休学的。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持有关证明,经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领导同意,报教务科研处批准。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学生应当休学而不及时办理休学手续,或办过手续不及时离校而继续学习者,其考核成绩无效,由所在学院监督学生及时办理手续离校。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或其他原因休学期满后需要延续者,应办理相应手续,经教务科研处批准,可延续一年,但累计不超过两年。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开学前一周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如不按时办理手续,视为自动放弃学籍。学生复学后,休学之前已记入成绩档案的考试成绩继续有效,并作为学籍处理依据。

第三十五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身体健康,并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最迟应于休学期满一周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教务科研处核准后复入下一年级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

(三)学生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十章 学籍警示、 降级与退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一学期有四门课程考核不合格或经补考后累计仍有五门课程不合格的,学校将给予学籍警示。

学籍警示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将学校的书面通知送交学生本人并寄达学生父母或监护人。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应予以降级:

(一)学生本人因个人原因提出降级;

(二)一学年内6门及以上必修课程补考不及格;

(三)累计6门及以上必修课程重修后仍不及格;

(四)本专科学生在校期间降级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应予以退学:

(一)休学超过两年或降级超过两年的,或休学加上降级超过两年的;

(二)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五)无故逾期两周未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九条 作退学处理或学生本人提出退学申请的,由辅导员和所在学院领导做好学生思想工作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科研处,教务科研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分管教学校领导和校务会审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文件并送达本人,同时报市教委备案。

第四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学校规定程序进行申诉。在校申诉期间,学生可以暂不办理退学手续,待学校复查决定下达后,视结论情况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退学处理的学生,若没有提起申诉,应当在接到退学文件1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所在学院应督促学生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学生既不提起申诉又不及时办理退学手续,或办过手续不及时离校而继续学习者,学校注销其学籍。

第四十二条 凡取消学籍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生结业后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向学校申请重修不合格课程,成绩合格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本科六年期满、专科五年期满,仍未达到教育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且不能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的退学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发给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八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学位证书信息报重庆市教委审核注册。

第四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细则经201375日校务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南大学育才学院学年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细则》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由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37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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