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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学生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日期:2016-06-03 15:40:12  发布人:信息公开  浏览量:887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

学生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重人科〔2013〕6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对象及类型:

补助对象: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和少数民族预科部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中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需以学校认定为准)。

补助类型:困难补助和临时困难补助。

 

第二章 困难补助

第三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条 补助比例、标准与发放形式:

(一)补助比例

按参评学生人数的4%评选,其中甲等、乙等各2%。

(二)补助标准与发放形式

甲等每人每年800元,乙等每人每年60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五条 评审程序和时间:

1. 由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向所在各二级院(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学生困难补助申请表》,经班级民主评议,确定初步推荐名单;

2. 经各二级院(部)党政领导集体研究,等额确定推荐名单,填写《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困难补助推荐学生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工作与就业处;

3. 经学生工作与就业处审核,并在全校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

4. 困难补助每学年评审一次,与每学年的国家助学奖学金的评审同步进行。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学校困难补助金。

 

第三章 临时困难补助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1. 学生本人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而家庭无力负担的;

2. 学生本人或家庭遭遇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临时困难的。

第八条 评审时间与补助比例:

临时困难补助可临时申请、评审。补助比例为在校学生人数的1‰,由学校统一掌握,不分配到各二级院(部)。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符合条件的学生只可申请并获得一次临时困难补助金。

第十条 补助标准与发放形式:

临时困难补助金额为每人每年1000元,一次性现金发放。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

1. 由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各二级院(部)提出书面申请,递交《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并附家庭所在地乡(镇)民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的有效证明或县级(二甲)以上(含县级)医院的疾病证明;

2. 所在各二级院(部)对申请临时困难补助学生情况认真进行核实,经各二级院(部)党政领导集体研究,将受助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工作与就业处;

3. 经学生工作与就业处审核,并在全校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

 

第四章 评审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生困难补助、临时困难补助的评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困难补助金、临时困难补助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或临时困难的学生。

第十三条 已获得学校困难补助的在校学生,因故死亡、休学、转学、退学或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或把补助金用于非生活所需的不适当开支者,学校将从下月起予以停发。尚未发放的补助金部分继续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四条 学校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学生困难补助的评审和发放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和抽查。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追缴违规补助资金等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一)资助对象不符合基本条件;

(二)未及时向受助学生发放补助资金;

(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

(四)对补助资金进行二次分配。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2013年7月15日校务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南大学育才学院学生困难补助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与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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