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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学生报到注册缴纳学费管理办法
日期:2016-06-03 15:34:21  发布人:信息公开  浏览量:511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

学生报到注册缴纳学费管理办法

 

重人科〔2013〕43号

 

第一条 为维护重庆人文科技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推进学校健康、持续发展,依据教育部令第2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理注册手续,是学校学籍和学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注册学生不得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条 《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教育为非义务教育,学生有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的义务。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到学校财务处缴清学费,向辅导员报到,辅导员凭学生完清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收据、学生证在开学初的第一、第二周内到各二级院(部)教学秘书处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和有关费用的学生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由学校出据证明在家庭所在地贷款。

第六条 学生应当于每学年开学第一周内完清应缴纳的学费及有关费用,不完清学费及有关费用不予注册。经批准暂缓缴纳费用的学生应当在当年十二月底前完清,完清后予以注册,参加学期考试。

第七条 对有能力完清应缴纳的学费及有关费用,拖延不缴或恶意不缴的学生,学校劝其休学或退学。

第八条 对未完清应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的学生,发现持移动通讯工具或其他不应当消费的,学校劝其休学或退学。

第九条 未注册者,不能享受学生购半价火车票或学生机票的优惠及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生报到注册由各二级院(部)教学秘书负责。教学秘书要严格按学校的规定办理学生注册手续。因工作疏忽,对给予未缴清学费及有关费用的学生注册,学校追究当事者的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失者追究其经济赔偿,并给予行政处理。

第十一条 各二级院(部)党政领导和政治辅导员有责任对未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的学生做细致耐心的思想教育工作,努力完成本单位学生应当缴纳的学费及有关费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2013年7月5日校务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与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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